第一條為深入推進新型城鎮(zhèn)化建設,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根據(jù)自治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財政廳、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關于印發(fā)的通知》(桂建發(fā)〔2017〕9號)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yè)的人員,如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yè)者等(以下簡稱“自愿繳存人員”),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本辦法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年滿18周歲,且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遵紀守法,誠實守信; (三)在百色市轄區(qū)內居住。 第三條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的在職職工應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不適用本辦法。 在職職工,是指與所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包括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及產假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包括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不包括已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離崗職工。 第四條百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自愿繳存人員的繳存、提取和使用等業(yè)務管理工作。具體業(yè)務辦理,公積金中心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招標由受托銀行或第三方人事代理機構辦理自愿繳存人員的繳存業(yè)務。 第五條自愿繳存人員應到公積金中心相關業(yè)務科室或所屬縣(市、區(qū))管理部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yè)務,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個人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請表》; (二)個人身份證; (三)個人戶口簿或居住證。 第六條自愿繳存人員的繳存申請經公積金中心審核通過后,與公積金中心簽訂《住房公積金自愿繳存協(xié)議》,約定繳存金額、繳存方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第七條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不得超過或低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當年公布的最高和最低月繳存額,原則上按住房公積金年度一年調整一次。 第八條公積金中心為自愿繳存人員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發(fā)放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自愿繳存人員原已開設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且尚未辦理銷戶的,應沿用已有的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 第九條自愿繳存人員應當按月將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繳交至公積金中心在銀行開設的專戶,公積金中心收到自愿繳存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后,將相應的款項計入自愿繳存人員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 自愿繳存人員可以選擇銀行柜臺繳款、網銀轉賬、委托銀行劃扣等方式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自愿繳存人員連續(xù)欠繳、停繳住房公積金超過3個月的,賬戶自動封存。自愿繳存人員連續(xù)正常繳存時間自繳存啟封月份起重新計算。 第十一條自愿繳存人員有下列情形的,應及時到所屬縣(市、區(qū))管理部辦理繳存變更手續(xù)。 (一)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個人手機號碼、銀行賬戶等繳存信息發(fā)生變動的; (二)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自動封存后需要啟封繼續(xù)繳存的; (三)其他需要變更的事項。 第十二條自愿繳存人員進入單位就業(yè),且單位統(tǒng)一繳存的,應當辦理轉移合并手續(xù),轉移合并后按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規(guī)定管理。 第十三條自愿繳存人員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四條自愿繳存人員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憑相關證明材料,申請?zhí)崛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內的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無自有住房職工租賃住房的; (四)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的; (六)繳納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及住宅物業(yè)費用的。 第十五條自愿繳存人員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憑相關證明材料,銷戶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內全部余額: (一)退休; (二)出境定居的; (三)到廣西轄區(qū)外工作的; (四)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的; (五)與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系后半年沒有建立新的勞動、人事關系的,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停止經營關系的; (六)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七)自愿繳存兩年以上的,可以選擇自愿銷戶。 自愿繳存職工有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余額的,須結清后方能辦理銷戶提取。 第十六條自愿繳存人員連續(xù)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24個月(含)以上,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條件按照國家、自治區(qū)和百色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自愿繳存人員的貸款額度按多存多貸、長存多貸原則確定,與自愿繳存人員的連續(xù)繳存時間、繳存余額、月繳存額、剩余繳存年限及額度貢獻因素掛鉤。具體核定方式如下: (一)自愿繳存人員的貸款額度=自愿繳存人員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2+剩余繳存年限住房公積金總額×0.5(男性按繳存至60周歲,女性按繳存至55周歲,月繳存額按貸款當時繳存標準計算),貸款最高額度由百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根據(jù)百色實際核定,以文件形式另行公布。 (二)自愿繳存人員申請的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不得超過月繳存額。 (三)自愿繳存人員最終可以貸款的額度由其家庭經濟收入、還款能力、信用狀況、購房總價、抵押物價值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十八條住房公積金貸款發(fā)放后,自愿繳存人員應當繼續(xù)履行繳存義務,且月繳存額不得低于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的月繳存額,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留存余額不得低于6個月的還款額。 第十九條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結清前,自愿繳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可按照同期同檔次商業(yè)銀行住房按揭貸款利率計收貸款利息或提前收回貸款,并將失信行為報送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及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shù)據(jù)庫,同時,將借款人信息列入公積金系統(tǒng)黑名單,貸款結清后五年內不得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未經規(guī)定程序批準,連續(xù)滿3個月或累計滿6個月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繳存義務的。 (二)虛假轉為單位繳存的。 (三)逾期不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第二十條自愿繳存人員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放款成功的,公積金中心可提前收回貸款或按照同期同檔次商業(yè)銀行住房按揭貸款利率計收利息;放款未成功的,公積金中心可取消其本次貸款資格并列入黑名單,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同時,將自愿繳存人員虛假行為報送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及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shù)據(jù)庫。 第二十一條本實施辦法未盡事宜,按現(xiàn)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辦法由百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2020年4月15日 (文章來源:右江日報) |